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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流程

发布时间:2014-11-29 19:44:59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一、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间内;

(二)持有当地营业执造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或退休的人员;

(五)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三、所需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收入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它相关材料;

四、申请流程: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初审和预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和公示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终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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