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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已停收档案管理费 即日起可退费

发布时间:2015-03-18 10:04:08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近日,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的公告》,明确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对预交到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档案管理费退还,按具体已缴的月数计算。

预交到今年的档案管理费可按月退还

去年年底,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通知》要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对此,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于日前发布了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的公告称,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档案管理费,之前欠交的档案管理费补缴至2014年12月,费用按当时的标准收取;预交到2014年12月31日之后的档案管理费退还,按具体已缴的月数计算。

据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高姓主任介绍,该中心为超过17000多位人事档案代理人员提供服务,今年1月1日起停收管理费。“虽然停收管理费,但我们会继续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接下来会走访代理的企业和单位,协同对存档人员增加年度考核、鉴定等,把存档人员的一些表现都记入档案,这样即使换了工作岗位,也方便用人单位了解就业人员的经历。”高姓主任表示,他们还会与其他企业和单位进行联系,进一步扩大对未存档或代理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服务。

退还预交费用需提供相关证件及票据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的类型不同所对应的收费也不同,分为10元、12元和3元三个档次。此前,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一年120元;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2元,一年144元;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每份3元。

根据公告,针对退费具体情况,从公告发布日起至12月31日,需要退费的存档人员在正常工作日内前往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11号窗口办理退费业务。具体办理流程为本人带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人事代理卡和收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先到档案科确认后再到11号窗口登记办理;委托他人的还须提供人身份证件;无收款票据不退费。

榆林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自停收档案管理费的公告发布当天起,11号服务窗口已开通档案管理费退还业务,目前已有少数市民前来办理了退费业务。“档案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无论是本人前来还是委托他人,都提供必需的证件及票据。如果证件不齐全,将无法顺利办理退费业务。”该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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