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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男学生因强奸罪被关押两年后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5-01-22 12:43:27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近日,广东高院披露了一份由珠海市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暨南大学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一审被判有罪,重审获无罪,期间被羁押631天。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珠海香洲区法院赔偿这名学生16万余元。

与女生发生关系后被告

据法院查明,阿志(化名)原是暨南大学某学院(珠海分校)的学生。2011年8月间,阿志用化名冒充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的大四学生,与该校一名大一女生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同年9月14日的晚上,阿志与对方相约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图书馆前见面,当晚,二人在一间废弃男厕所内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方向其男友及母亲称自己被阿志,并在9月15日向派出所报案,阿志于同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从有罪到无罪羁押631天

2012年5月24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向香洲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阿志有期徒刑3年6个月。阿志不服上诉,珠海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同年12月20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香洲区法院重审。

香洲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13年6月5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阿志犯罪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阿志无罪。阿志于2013年6月7日被释放,期间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631天。之后,阿志重新回到暨大就读。

申请国家赔偿300万

2013年8月6日,阿志以重审后无罪为由,向香洲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香洲区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决定,赔偿阿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5062.85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阿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此外支付阿志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阿志不服,又向珠海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阿志认为,自己作为在校学生,当年在即将毕业之际,却“遭受错误拘留、逮捕,甚至错误的一审判决,身心受到难以想象的打击……导致体重急速下降,严重失眠以及忧郁症”。

阿志称,自己失去了当年应届毕业的重要就业机会,这种精神上的创伤将伴终身。他的家属和学校所受到的伤害更让他难以释怀。

阿志认为,香洲区法院决定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远无法抚慰他所遭受的精神创伤,请求赔偿抚慰金300万元。此外,还对律师费及耽误就业的工资损失、家庭成员精神损失等提出诉求。

精神损害抚慰金增至5万

香洲区法院答辩称,参照有关规定,阿志属于1年以上3年以下的范围,其精神损害的赔偿应该是在5万以下的范围进行赔偿,故赔偿3万元抚慰金是恰当的。

阿志所主张的律师费、耽误就业的工资损失及家庭成员精神损失等请求,因超出《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该院亦不予支持。

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香洲区法院作出的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为阿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判决,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变更为5万元,并驳回阿志的其他赔偿请求。

释疑

索赔300万无依据

珠海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精神打击、丧失生活的享受及社会评价的降低等精神层面的损失,这些只能通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予以弥补。考虑到侵权行为发生后,给阿志带来内心痛苦、学业中断,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就业等也因此受到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增加,但不得超过5万元。阿志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0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该院因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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