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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出台新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发布时间:2015-01-24 13:45:17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探索多元化办学模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的机制,落实民办教育税收优惠政策……5日,记者从市教育部门获悉,江门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关于促进江门市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民办教育在夹缝中求生存的状况将有所改观。

鼓励民间资金办教育

新出台的《意见》提出,要鼓励民办教育体制机制改革。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学。

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者零租金等方式,交由品牌学校通过品牌或管理输出等方式按民营机制办学,建设优质民办学校。

此外,还要积极探索非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民办公助、委托管理、集团化、股份制等多元办学模式。并借鉴产业运作模式,激发民办学校办学活力。

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在鼓励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同时,还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市本级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各市、区(县级市)本级财政应当参照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各级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专项经费投入与民办教育发展规模、办学水平相适应的调节机制。

各级政府应出台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兴办民办教育。同时,探索建立差别化扶持民办学校机制,给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

此外,还要求落实民办教育税收、用地优惠政策,对不同情况的民办学校用地实行分类扶持,让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与公办学校享受统一标准。

保障民办教师待遇

在谈到如何促进民办学校发展问题时,教育界人士提到最多的是除了资金支持外,就是教师的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待遇问题。《意见》明确指出,要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包括工资及退休后的待遇。

《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要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

此外,还要制定并实施提升民办教师素质计划,开展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确定一批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单位,支持试点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管理等方面大胆试验、创新,建设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民办学校,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质发展。

《意见》在提出制定各项保障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规范管理,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收退费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招生简章及广告的备案制度,以及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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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说

目前,全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437所,在校学生19.5万人。其中,民办中小学学校资产8.2亿元,占地面积2000多亩,提供近6万个中小学学位,为社会提供1万多个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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