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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铺公告栏在哪(淘宝店铺公告栏在哪里看)

发布时间:2021-11-18 00:34:55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今日头条   我要投稿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通过淘宝网在被告的代购店铺购买一款保健品,收到货品后发现该保健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有标注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生产日期、产品原产地等我国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也没有取得我国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原告遂向收货地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赔偿。

该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淘宝店铺关于管辖权公告是否具有约束力?

【被告认为】

在其代购店铺的首页已经发布公告通知,提示消费者在拍下商品时,视为清楚且同意发生纠纷时由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在通过旺旺与原告聊天时,原告对管辖权也已经予以确认。故本案为约定管辖,应当由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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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答辩】

一、原告与被告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购物的首要关注点在于商品的详情页面以及买家评论,原告在浏览商品时,商品详情页面以及买家评论中并没有显著标识所谓的管辖权公告内容

退一步来说,即便被告在店铺中有相应的管辖权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对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过程来看,原告在(5月4日)星期一11:46分就已经完成下单付款行为,且在当天16:24分,被告就已经发货。也就是说,在原告下单到被告发货这个完整的买卖关系成立后,双方均未提到管辖权问题。直到(5月5日)星期二11:19分,被告才通过旺旺聊天窗口向原告发送公告,从聊天内容来看,被告并未履行全部发货义务,而是仅发一件商品,还有两件商品未发货,且被告带有威胁性的语言,一直反复要求原告先确认公告内容,才会完成剩余的发货义务。而原告因急于拿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才不得不按照被告的要求回复"好的"。原告基于受到胁迫而作出的回复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注:这也是本案的特殊性,原告的有利答辩点)

另,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原被告双方的合同,自原告下单时即成立,被告事后的公告通知,对于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从被告发布的公告来看,载明"管辖法院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拍下视为已经清楚此条款,且卖家已经做到提醒买家注意,如不同意请勿下单购买",该公告行为针对的亦是尚未完成下单行为的买家,而原告不属于此种情形,若该公告对原告生效,被告应当在原告下单之前就履行该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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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经物流交付涉案货物,网络订单记载的交易收货地为厦门市思明区,该地点即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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