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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定城市公共客运条例

发布时间:2015-03-11 10:11:56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昨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李正印关于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的说明。

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公交企业104个、公交车辆10903辆、从业人员28515人、营运线路1119条、年运送乘客13.66亿人次。我省公共客运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出台距今19个年头,整体已不适应城市客运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的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

鼓励相邻城市统筹公共客运资源

《条例(草案)》共7章53条,其中明确提出了三方面的鼓励政策。首先是鼓励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同时,鼓励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协商、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鼓励城市公共客运线路向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延伸。并且鼓励发展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公共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鼓励各级政府和公交企业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车型、车辆。

结合我省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条例(草案)》细化了县级以上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将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设施管理等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加以明确和规范。

为了保障公交设施用地,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综合开发”。

为了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财政补贴,第二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和公共汽(电)车购置投入,定期对城市公共客运成本进行审核、测算,并将审核、测算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明确公共客运交通路权优先

《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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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市   公共   客运   条例   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