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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暴力解决伤人者服刑又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9 11:45:17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近日,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范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原告于某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5206.47元。

被告人范某所居住房屋位于原开鲁县阳堡村,1999年阳堡村被撤销,除范某一家外阳堡村其他村民均迁至他村,原阳堡村的旧址被划为福林村耕地。2007年福林村于某承包此片耕地,因范某家没有搬迁,故范某居住的房屋被于某承包的土地包围。2014年4月27日,范某因为于某种地打埂使其出入的通行路变窄,就跟于某理论,要求留宽通行的道路,双方言语不合发生吵骂,期间范某回家取出一根杨木棒子,击打于某头部一下,于某被打倒在地,范某看见于某挣扎着要起来,持棒子再次击打于某头部一下。事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现处于缄默状态,极重度智能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法官说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于某同村居住,房地相邻本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在通行出入问题上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应妥善解决,而被告人范某手持木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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