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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被限制购买(淘宝被限制购买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2-05-01 10:59:08   作者:误到人间   来源:网友分享   我要投稿

淘宝被限制购买(淘宝被限制购买如何解决)

如果淘宝账号被限制购买了,那么需要明白自己淘宝账户被限制的原因,很有淘宝账号存在欺诈性行为,或者账号发布了违法商品或信息,还有盗用他人账户等等,还有另外一种原因,就是官方判断淘宝账户存在着补单、洗钱等严重违规行为,这样限制购买就算是一次非常严重的警告,如果再次出现类似的情况,恐怕就不是限购那么简单了,很有可能就是直接封号。

解决方法是什么?

1、如果淘宝帐号因为一些淘宝店铺的促销方式设置了一些限淘宝号购物,那么可以直接更换淘宝帐号进行购买,然后付款就可以了;也有存在很多限制IP购买的行为,这个时候建议买家更换IP和移动端两种方式去购买商品。

2、如果被该店铺限制购买了,那么买家可以重新换一个淘宝店铺进行购买,有很多淘宝店铺是不允许同一个地址或者是同一个购物收货的,所以淘宝账号才会被限制购买,那么现在只需要更换店铺购买就可以了。

3、买家可以通过支付宝修改手机号码,或者是添加手机号码。之后进入淘宝,然后删除之前的收货地址,拍单设置成真实所在地收货地址。之后支付宝里的手机千万不要去解绑。过几天等适应IP地址再去解绑,也可以进入支付宝绑定设置,把手机号码解绑掉,在重新注册一个账户。

4、一个手机号码可以注册3-6个账户,可以另外注册一个或者换新号,不想换号码也可以,手机号码被其他占用的话,可以到号码营业厅去打个凭证,把别人账户你的手机号码注册的可以找客服说下解除掉就可以了。

所以一旦淘宝账号被限制购买了,就去查看原因,如果是自身的原因,那么就要及时的修改账户或者重新注册新的淘宝账号,如果是系统问题,那么可以申请淘宝小二介入解决。


——电商系列之三

网购除特殊商品外,买家可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权利使用总是以遵守规则为前提。如果买家有频繁下单,甚至是在同一家店铺大量购买同一种产品,随后以未能及时发货为由申请退款,并要求店家赔偿的情况下,容易被网络平台认定为不具有真实购买意图,从而根据平台规则限制买家权利。


案情介绍:

郭某系淘宝注册用户。2018年11月30日,郭某在店铺A购买图书一册,店铺网页快照明示“预售商品,付款后15天内”。12月3日,郭某向淘宝投诉,理由为店铺未按时发货,店铺告知可以退款。郭某申请退款,但未撤回投诉。

2019年4月11日,郭某在店铺B购买同一图书5册。4月13日,郭某以未按时发货为由提出退款,店铺同意。随后郭某以店铺未在付款后48小时内发货向淘宝投诉,要求店铺赔偿违约金,店铺提供快递信息。淘宝判定郭某投诉不成立。

2019年4月10日,郭某在店铺C下单20笔,购买对象为《绝版书》绝版书(以下简称“绝版书”)361本。4月13日,郭某以未按时发货为由提出退款,后系统自动退款。4月15日,郭某对其中9笔订单发起投诉,8笔订单以“发货问题-未按约定时间发货"投诉,1笔订单以“发货问题-缺货/发不了货/拒绝发货"投诉。淘宝判定郭某投诉不成立。

2019年4月17日,郭某在店铺C下单4笔,购买对象为绝版书55本。同日,郭某发起仅退款申请,申请理由为图书系“盗版"。淘宝以该图书“处于风险排查阶段,交易做撤销并退款买家"处理。

2019年4月13日,郭某在店铺D下单购买其他绝版书3本。郭某收到货后,于4月16日发出退款申请,理由为发错货,要求商家退款并支付货款30%的不履行合同赔偿金及价款5%的未按约定时间发货赔偿金。商家同意退款,但拒绝赔偿。

2019年,4月15日,淘宝对郭某做出永久限制投诉的处罚措施;5月13日,淘宝对郭某做出永久限制购买的处罚措施。


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淘宝赔偿损失1万元,解除其对其的投诉、购买限制,纠正卖家行为继续发货,以及赔礼道歉。


另查明,根据《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您的购买行为应当基于真实的消费需求,不得存在对商品及/或服务实施恶意购买、恶意维权等扰乱淘宝平台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淘宝网市场管理与违规处理规范》规定:淘宝会员存在滥用、恶意利用淘宝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淘宝平台运营秩序等滥用会员权利行为的,淘宝网视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限制买家行为、查封账户等违规处理措施。


庭审中,郭某自述在出版社工作过,闲时在孔夫子旧书网帮卖过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郭某与淘宝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相关协议形式权利、履行义务,包括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等。

2、关于淘宝对郭某做出限制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郭某作为一名从事二手图书交易的经营者,其对绝版图书的潜在价值、市场定价及稀缺度、需求量等市场行情都较为熟稔,同时,从案涉行为看,郭桂琼对平台商家超时未发货的赔付规则及规则应用均较为熟悉,从其不断下单又退款投诉的行为来看,郭某确有缺乏真实交易意愿,淘宝按照双方合同、平台规则对其做出处罚措施并无不当。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关于淘宝对郭某做出限制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郭某曾从事二手书售卖,对于二手书的稀缺性及市场保有量应有一定的认识;其在多次下单情况下,更应对于二手书无法按时发货有进一步认识。然而,郭某仍在未与商家沟通确认是否有货的情况下,大量采购,然后发起退款投诉,可见其对交易是否成功呈放任态度,主要目的是利用淘宝你退款流程便利实现牟利,淘宝对其做出限制投诉的措施并无不当。在淘宝对郭某做出投诉限制后不久,郭某仍频繁购买并申请退款,要求赔偿,淘宝据此认定郭某无真实交易合意,对其做出限制购买措施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买家通过网络平台在商家处购买商品,与网络平台成立服务合同关系,与商家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等执行。其中作为买家有权在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但以存在真实交易目的为前提,否则容易被平台判定为不存在真实交易目的,从而按照平台规则限制相应权利。

2、本案涉及二手书买卖,二手书有价值有很大升值空间、数量有限故在大量采购的情况下无法按时发货等特点。如买家具有相关从业经历、或者多次交易的,则易被认定为明知二手书特点。在此种情况下,再以未能发货等为由,在短时间内频繁交易申请退款并要求赔偿,违背一般消费者行为逻辑,从而被认定利用商品特点和平台规则等牟利而非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为保障健康的交易环境,平台有权按照规则进行限制投诉、限制购买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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