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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司改试点方案亮相 坚持政策导向基层

发布时间:2015-01-29 13:49:05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在获得“试点”身份6个月后,12月15日,湖北亮出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省以下法院法官和检察院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

今年6月份,中央确定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份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湖北是中部唯一试点省份。至12月初,据《法制日报》报道,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又增加了贵州,并且其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已获中央政法委批准。至此,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增至7个。

截至目前,七个试点中已有上海、青海、广东、贵州、湖北和海南六省(区、市)宣布改革方案获批,其中五地已通过媒体发布了司改方案的大致内容。

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湖北一位基层法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目前暂无方案全文公开,作为基层法官,她比较关心待遇的变化。比如,“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其具体如何操作;另外是否会像上海试点那样让“符合条件的基层女法官可延迟5年退休”。

相对其他试点省份,湖北试点方案的最大特色是坚持政策导向基层,方案提出向基层倾斜、向司法一线倾斜。

一方面,在岗位津贴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努力提高基层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确保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同时,规定基层法官和检察官员额比和选升名额占比明显高于省、市两级;保障上解除后顾之忧,规定基层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保底就高”,并随着经济发展稳步增长。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的必答题之一。其中湖北提出,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和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同时按照员额制的要求,通过5年过渡达到三类人员分别占编制总数的39%、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从现在起,各级法院、检察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

湖北方案中的三类人员编制比例与广东方案相同。上海方案的三类人员比例定为33%、52%、15%。这意味着上述方案均保证了85%人员布局一线。

湖北司法系统人士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湖北供养的司法人员人数与其财政实力的比例来看,湖北基数较大,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一定典型性。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将警务相关改革纳入改革试点,也是湖北司法改革特点之一。湖北提出要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公安、安全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探索试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六试点改革方案获批

今年7月份,上海率先宣布启动司法改革,随后青海、广东、贵州、海南、湖北也陆续宣布改革试点方案获中央政法委批准,并先后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

截至12月16日,据公开信息,七个试点中已有上海、青海、广东、贵州、湖北通过媒体发布了司改方案的大致轮廓。

湖北一位熟悉司改方案的官方人士表示,目前阶段方案暂不适合全文公开,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实践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目前各个试点的司法改革方案几乎都暂未全文公开,主要是为保证改革有序进行。比如颇受关注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其具体操作细则和科学性很值得关注。秦前红认为,一方面改革本身要求建立一套法官和检察官的科学遴选标准,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外部的监督机制。

湖北将先在武汉、襄阳、黄石、恩施等4个市州的中级法院、市州检察院和所属两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开展试点,试点时间至2015年6月。2015年7月开始,全省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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