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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方便”当随便

发布时间:2015-01-06 10:50:52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本来是高高兴兴的事儿,都是朋友介绍的,就用几个月,想着比较可靠,就给个他这个方便,谁知这一用就是几年……”崔某生气的对法官说。

2005年崔某在开封县曲兴镇曲兴村东街开办一预制厂新建了围墙地胎并拥有了该预制厂122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生意做得也是不温不火,日子过得倒也舒心。到了2010年,一天自己的好友王启才请求他帮一个朋友耿某的忙,临时使用自己的预制厂生产预制排水槽。崔某听后满口答应,“不就是用几天嘛,咱这地方大,到时候及时拉走就成了,都是朋友相互帮忙。”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就没有向耿某收取使用费。就这样耿某开始在崔某的预制厂生产自己所需要的排水槽,在生产排水槽期间,双方并未发生纠纷。耿某当年便在生产结束后,把用货车拉走一部分,尚余部分排水槽一直在预制厂存放着,这一放就是好几年。崔某心生不快,更由于崔某生产经营的扩大,需要用场地,就多次要求耿某拉走排水槽并支付占地费用,可是自己的要求并未得到回应。排水槽的生产与长期搁置造成预制厂部分围墙倒塌和地胎损毁,无法,原告只得一纸状上法庭。依崔某申请,开封县人民法院委托开封市豫正公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倒塌围墙和损毁地胎重建和修缮价值为41361元。另查明,目前该预制厂南邻6.8亩土地的租赁费用为每年11000元。

近日,开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耿某清除搁置在崔某预制厂内的排水槽,并按每年3万元支付崔某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排水槽清除完毕之日的占地费;支付崔某围墙地胎重建修缮费用1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崔某、耿某经人介绍并协商,一致同意耿某临时使用崔某的预制厂生产预制排水槽,崔某不向耿某收取费用,但耿某生产排水槽结束后未及时将排水槽拉走,经崔某催告至今仍搁置在预制厂,妨害了崔某物权的行使,并给崔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对崔某要求耿某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占地费问题,双方开始虽约定不收取费用,但耿某生产排水槽结束后未将排水槽拉走,经催告至今仍占用着预制厂土地,可从崔某起诉时开始计算占地费用,数额参照预制厂相邻土地的租赁费用标准按每年3万元计算。关于院墙被压倒及重新打地胎费用问题,根据围墙地胎存在时间、排水槽生产搁置时间及评估的重建和修缮价值,本院酌定耿某支付倒塌围墙和损毁地胎重建和修缮费用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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