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落户2021新政策(苏州最新落户政策)
刚刚公布,
苏州公布2021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达标积分值,
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565分,
昆山市600分,张家港市、常熟市和太仓市450分。
达标就能落户!
附上公告原文:
2021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
达标积分值公告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15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21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达标积分值如下:
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565分,昆山市600分,张家港市、常熟市和太仓市450分。
公安机关将于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苏州市公安局
2021年8月30日
2021年,积分值达标就能落户,市区565分、昆山600分、昆山市600分,张家港市、常熟市和太仓市450分。
- 2016年,积分落户最低735分;
- 2017年,积分落户最低740分;
- 2018年,积分落户最低795分;
- 2019年,积分落户最低730分;
- 2020年,上半年积分落户最低740分;
对比之下,降了不少,一大批新苏州可以落户啦!
苏州市区(姑苏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有人才落户和积分落户、租房落户(需满足积分落户的条件)、投靠落户等方式。
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
值得注意的是,吴江、常熟、张家港、太仓、昆山也即将告别房迁落户。
积分落户
申请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申请材料:
①身份证件
②居住证
③户籍证明
④婚姻状况材料
⑤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
⑦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⑧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相关涉及加分的证明材料请尽可能提供
申请流程:
申请时间:每年7月31日前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申请地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
结果查询: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近期,苏州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
积分落户政策,放开了租赁住房落户后,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直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
此外,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
2020年计分标准进行了调整:
具体公告如下: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规范流动人口积分落户管理工作,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落户是指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分值达到落户达标积分值的,准予户籍迁入本市。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持现居住地居住证,可以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县级市、市区积分落户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申请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四条 《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参加积分落户需出示身份证件、居住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随迁的未成年子女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相关材料的具体形式如下:
(一)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三)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四)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五)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表。
(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是指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符合积分落户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在系统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审核评分。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30个工作日后,可以前往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或者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积分申请核查评分的实时情况。
第九条 县级市、吴江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公安机关报送本地区落户达标积分值申请报告。
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每年确定流动人口落户达标积分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公安机关于每年9月上旬根据落户达标积分值,确定落户准入名单,并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公安机关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落户准入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公安机关提出,市公安机关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积分落户准入卡、婚姻状况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以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等,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在租赁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宅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直系亲属的住宅房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产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需提供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等情形,不再符合《办法》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点: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权住宅房、共有产权住宅房、直系亲属的住宅房、公有租赁住房、租赁住宅房、单位集体户。涉及房屋权益的,均需房屋产权人提供同意落户声明。
如不具备上述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第十四条 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实施细则》(公规〔2016〕1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户籍准入申请、办理等流程,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户籍准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提出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
(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情形的,由投靠人父母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投靠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被申请人子女的死亡证明及无其他子女承诺。
(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离退休证件。
(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情形的,由投靠人成年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迁入集体户的还需提供申请人与集体户一致的现工作单位社保证明。
(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项“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配偶的现役军人证件。
(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军人的子女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父母的现役军人证件。
(八)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八项“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九)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九项“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情形的,由军人的父母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或者本人填写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申请人子女的现役军人证件,投靠人为未成年的还应当出示出生医学证明。
(十)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项“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情形的,由投靠人配偶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户籍地无业证明或者无业承诺。
(十一)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原本市户籍迁出材料、离退休证件。
(十二)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户口迁移证,出示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
(十三)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三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通知书,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关系材料。
(十四)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四项“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关系材料。
(十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五项“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的,可以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无工作单位的,在原户籍地社区户落户。
(十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六项“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情形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注销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公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十七)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七项“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情形的,申请人需出示公安机关所需的材料。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需出示的材料具体形式如下:
(一)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是指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或者公有住房租赁证。出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的,应当同时提供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二)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证明是指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
(四)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者本人填写的无婚姻登记书面承诺。
(五)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第四条 出示申请的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
第五条 公安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可以即时共享、核验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出示。对确有保留需要的材料,受理单位应当通过数据共享或者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情形的,由学生集体户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统一申请,并由受理的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其他申请由受理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七条 《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以及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以下类型住房: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八条 使用、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办法》规定,不得违规办理户口。违规办理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办法》所涉及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办发〔2016〕306号)同时废止。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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