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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2022年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2-06-30 10:42:37   作者:煮酒送别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2022年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小区车位买卖合法吗:

对于开发商车位只售不租的看法有两种,第一开发商拥有车位所有权,因此只7售不租是合法的,第二是应当优先考虑满足业主需要,因此不合法,应该允许业主租用车位。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情况有很多,导致了许多小区地下车位车辆很少,小区外围很多车,对此有一些地区政府出台了对地下车库等设施的销售监管通知。规定了禁止开发商只售不租的情况,并明确了处罚标准。

根据《物权法》74条规则,车位归属开发商情况下,车位的使用是不完全依照所有权的规则来进行的,开发商并不可以单方面决定车位该如何处理,应当通过双方约定处理。开发商不得自行决定只能通过出售的方式处理车位归属问题,显然与74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冲突。

新规出台车位白买了什么时候实行:

2020年的新政策允许买卖停车位,而“白买”取决于业主是否购买拥有产权的停车位。

以下4种类型的停车位无法购买或出售。

1、小区绿色停车位

小区中的许多绿化带都空无一人,只有几个大广场,地面上还放着一些草。这种类型是绿色停车场。此类停车位的财产权属于所有所有者,其使用权和获利权属于所有所有者。开发商出售此类停车位是违法的。

2、小区公共空间

每个小区都会有一些空地。对于这些大小空置的土地,业主很少放手。这些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由所有者共享。因此,开发商无权在这些空地上建造停车棚出售。如果获得业主委员会的批准,可以建造停车棚以收取租金,所有业主都可以收取费用。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库

只要开发商将车库的建设成本分配给住宅成本,就可以共享该区域。开发商无权出售共用地下车库。可以理解为买房的钱,一部分钱以前已经花在车库里了,不可能再次收费。

4、人防车位

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其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但是,由于开发商对建筑的投资,民防部门可以允许开发商将其低价租用。一旦在战时需要,国家必须无条件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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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过了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人防工程所有权归政府人防部门。战时归人防部门统一调度使用,平时作停车位收益/处分权利归投资方所有。

题主,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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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类似小区物业不作为乱收费的讨论都是作无用功!不用喷我:小区居民是什么?是一群无组织的散兵游勇呀,什么业主委员会也都是形同虚设,物业公司只要略设小计各个攻破就反过来成为物业的帮凶!那怎么破解呢?宣重点敲黑板!!!必须立法,必须由政府成立专责机构针对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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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车位属于业主 地下车位属于人防 开发商投资 不计入公摊 可以出售使用权 不可以出售所有权 除非是非人防车位或者车库 能办产权的 才是出售的所有权 一般车位合同都是租20年赠予50年 因为租用合同有效期最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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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出在羊身上,也可以出在狗身上。配车位是配车位的价,不配车位有不配车位的价,可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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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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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了。你能找他要吗?找他要的前提先要有业管会,业管会都组织不起来怎么去要??他也不会让伱组业管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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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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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小区,听说开发商把车库修建转给了其他人,相应的车位产权就变成了修建者,这骚操作!除非买和租,找开发商要属于业主车位完全不可能,如果没有内部操纵我完全不相信。可人家就说是合理合法的。找谁说理去?


最高人民法院

小区车位的买受人是否属于《异议和复议规定》29条保护的范畴?



裁判要旨

《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即符合《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因涉及保护消费者生存权问题,消费者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在本案中,胡某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

案例索引

《胡满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朝阳支行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85号】

争议焦点

小区车位的买受人是否属于《异议和复议规定》29条保护的范畴?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就抵押物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产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第二十七条的“除外情形”仅为商品房消费者,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因涉及保护消费者生存权问题,消费者对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而在本案中,胡满江购买的系小区车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品房购买者的情形。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招行世纪朝阳支行在设立抵押权时进行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招行世纪朝阳支行的抵押权合法有效,抵押物的使用情况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胡满江认为银行在设立抵押权前未进行现场查看存在严重过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不能以此为由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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