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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公廉并轨 公租房租户可互相换房住

发布时间:2014-11-02 17:58:57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住建委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对公租房建筑面积、分配方法、租金收取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其中明确表示,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房屋。据介绍,今年聊城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并轨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随着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对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愿意继续租住的,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差别化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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