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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告企业侵权:被告称微软用Firefox取证不合法

时间:2012-12-05 12:59:38   作者:   来源:   点击:

今年8月,微软公司与欧特克公司绕开行政手段,直接起诉佛山某知名企业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美国两软件巨头认为,该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多个版本Windows视窗系统、服务器Server操作系统、Office软件以及AutoCAD设计软件,要求该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提出800万元的索赔金额。11月28日,该案在佛山中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使用软件未取得许可

涉案企业是佛山一家知名企业,成立至今已有24年,注册资本达上千亿港元,固定资产达4亿多元,目前拥有3000 余名员工。就在今年8月23日,微软公司与欧特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广州公证处一台联通互联网的电脑上,通过一款名为“火狐”的浏览器打开该企业的官网进行 分析,发现其管理平台是建立在微软server系统之上,而该企业在使用该款软件时并没有取得许可。

为此,这两家美国公司在8月29日共同 委托律师,将该知名企业起诉到佛山中院。与此同时,为了防止被告知情后转移电脑、卸载软件,两原告还申请了证据保全。10月26日,由12名经过专业计算 机软件保全知识培训的干警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当事人确认,大致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以根据抽查的比例换算出涉案企业使用软件的情况。

被告否认构成侵权

最 终,法院清查出100多台电脑和服务器,在抽查的电脑和物理服务器中,发现都安装了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视窗操作系统,部分电脑安装了微软office2003专业版文字处理系统和office 2007专业版plus文字处理系统。而安装的autoCAD设计软件则涉及三个不同版本,安装的微软windows server企业版服务器操作系统涉及两个不同版本,还有一台服务器安装了sql server2005版数据库软件。

在11月28日的庭审中,虽然被告无法反证自己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却极力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目前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争议1

进入官网后台取证是否合法?

要想证明被告企业存在侵权的违法行为,关键是找到合理的证据。而美国这两家软件巨头获取证据的必由之路就是通过进入企业官网的后台获取。法庭最后能否采纳该份公证材料,认定被告官网使用了盗版软件,关键还要看公证程序是否符合规则。

记 者了解到,为保存证据,微软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一款名为“Mozilla Firefox”(中文名为“火狐”)的浏览器进入被告企业的官网,然后以浏览器自带的firebug插件,整体分析网站内容,管理网站使用的“金和C6 系统”需要在微软server系统环境之下运行。

针对两软件公司取证的行为,被告在庭审中反应强烈。因为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属于不公开的信 息,所以被告企业的律师表示,一般公众通过IE、腾讯等正常浏览器是不可能获取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备特殊功能的“火狐”浏览器,才能实现这种窥 视功能。使用“火狐”是需要付费的,而且价格较高,一般人根本无法使用。因此认为原告行为实质已构成对被告企业的窥私,属于故意渗透提取信息。而原告则坚 持认为,自己取证的程序是合法的,因为取证的方式是公开的,没有使用任何解密或非法手段。

争议2

被告企业是否属“合理使用”?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被告认为,企业购买电脑主机和服务器时,销售商直接在机器内安装了视窗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程序等软件,而现在自己只是在享受电脑供货商的售后服务。同时被告企业认为,他们使用软件主要用于内部管理,不直接用来从事经营活动,自己也没有恶意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其公司软件。

被告庭上表示,由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软件,于是在购机附赠软件被更新换代时,不经公司许可便私下安装盗版软件,但企业不需要为职工个人的行为统一买单。

对此原告方面则坚持认为,被告企业是盈利性质的法人,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包括为有需要的员工备置电脑,而被告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涉案软件的根本目的,就是进行盈利,这在现场保全笔录中也得到了确认。

另外,原告指出,被告企业在官网上公布的招聘启示,明确要求技术工人等几个重点工种会操作windows、office和CAD软件系统,这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被告使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而是已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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