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接连遇到一些忽视网络传播权而导致重大利益受损的事情。一家知名网站想在自己的网站登载一位著名作家的小说,把合同发给了这位作家。这位作家对法律规定不是很熟悉,就请我帮忙审查一下合同。其实这就是一个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协议。签署这样的协议,首先要确定作者手里还有没有网络传播权。这位作家也不知道自己还有没有网络传播权、甚至不知道什么叫网络传播权。我请他把跟出版社签的出版协议拿出来一看,果然该协议中已经约定了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出版社一方(而且并没有太大的对价,或者说基本上没有什么对价),那么现在这位作家手里就没有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了,也就不能再次授权这家网站在其网站上刊登自己的作品。相比出版社的对价,这家网站出的价格非常诱人,并且更加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但是没有办法,谁让当时签订出版合同的时候把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出版社了呢。该作家非常懊悔的说:当初根本就没有仔细看合同,即使看了,也不知道网络传播权是什么东西,有多么重要。
一家影视公司聘请我担任法律顾问,刚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便有了一宗法律事务。这家公司正在投拍一部电视剧,该部电视剧非常符合现在的潮流,相信市场表现不会差。一家视频网站发来要约,希望得到这部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我对有关该电视剧的所有的合同进行了审查,发现该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已经不属于这家影视公司了。在前期的合同里,一个不是很明显的条款已经约定了该电视剧的网络传播权归属某门户网站。这也是一个价值不菲的交易,失去非常可惜。于是,我也只能告知老总:这个生意我们不能做了。
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下的一项子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下的各项子权利(财产权)可以单独或者共同转让、许可。以前,网络传播权并不受人重视。但是随着网络的推广和普及,以及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网络已经和电视、广播一样成为非常重要的媒体,甚至网络阅读已经开始超过传统媒体,成为一些特定人群阅读的主要方式。作为网站内容的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的价格当然也会水涨船高,而在网站上使用作品的权利就是网络传播权。
直到现在,还有许多人不了解网络传播权的意义和重要性,经常会让网络传播权悄悄地溜走。除了我遇到的这几件事情,听说著名作家贾平凹也因为网络传播权一女二嫁而摊上了官司。
在这个网络时代,无论是作家、编辑还是电影电视工作者都应该了解、重视网络传播权,利用网络这个新媒体,让自己辛辛苦苦创造的作品能充分实现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