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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城区下达“限放令” 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4-11-10 16:43:22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今日,济宁召开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根据济宁实际,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对烟花爆竹燃放、携带、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多项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规定。

据了解,12月1日起我市城区将正式施行这一规定。规定要求: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7时至24时,在城区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城区限制燃放区是指济宁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北至任兴路、南至济兴路内的区域。济宁城区限制燃放区域及区域外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销售网点。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告。 根据规定,禁放期间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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