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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发货怎么赔偿(淘宝虚假发货赔偿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01 15:46:17   作者:行尸走肉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虚假发货怎么赔偿(淘宝虚假发货赔偿规则)

一、虚假发货赔偿标准

1、卖家主动与消费者协商处理投诉的,取消扣分,提高赔付给消费者的违约金,提高至商品成交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不少于5元;平台介入处理判定投诉成立的,取消扣分,除赔付消费者外,还需向平台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情节严重的,如大量延迟发货的,还会采取扣A类6分、下架删除商品等措施。

3、大家电行业:原《淘宝网大家电行业管理规范》规定,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按照5%,最高100元,最低5元赔付消费者,现按照上述违背承诺规则处理。

4、酷动城市场:原《“淘宝酷动城”市场管理规范》,规定,违背发货时间承诺按照10%,最高200元,最低5元赔付消费者,现按照上述违背承诺规则处理。

二、卖家违背发货时间承诺具体指哪些情况?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买家付款后,卖家以商品存在瑕疵或缺货等理由,导致买家申请淘宝退款,从而卖家实际无法在约定的发货时间内发货的;

2、买家付款后,卖家因自身原因(如担心后续得到中差评等)单方面拒绝发货或中止发货的(如擅自召回已发出但未送达的货物等);

3、卖家点击了“发货”按钮,但实际未在约定的发货时间内发货的。卖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揽件记录的时间为准。

如果商家虚假发货被投诉,须得按照上述方法来赔偿,所以,虚假发货其实得不偿失,最好是尽量避免虚假发货,一旦不得已做了,还是要尽量安抚客户,妥善处理投诉,避免被降权。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永川

“双十一”购物节后,不少“尾款人”都收到了心仪的物品,然而在买买买的同时,因商品实物与图片不符、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商家虚假宣传等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遇到网购闹心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网购减肥药,到货后却发现货不对版

前两天,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一起消费者网购减肥药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商家履行了1500余元的赔偿款。“网购有风险,要理性种草、擦亮双眼、避免‘踩坑’。”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网购时落入“陷阱”,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依法理性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底,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某正品”的减肥药,下单后,卖家很快发货,然而收到商品后张某却发现,自己收到的并不是下单时图片上的减肥药,而是另外一品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多次与网店经营者某商贸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张某表示,自己在付款前,某商贸公司的商品链接宣传中明确告知,所销售的减肥药为某某品牌,商品有减肥、排油、促进排便等效果,没有任何副作用。然而收到包裹后,却发现商品只是普通的食品,既不是图片中宣称的某某品牌,也不是保健品,没有健字批号,没有任何的效果。

因此,张某认为,某商贸公司售卖假冒品牌的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品减肥效果的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对其进行赔偿。

上述商贸公司则表示,张某所提出的该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法这一事实不成立,事件中的商品为某纳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信息可以在官网上查到,且尚在有效期内。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并没有明确指出购买的是某某品牌,该公司同时销售两种品牌,如果买家没有明确要求,其就发另一品牌,故因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赔偿商品价款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润公司授权某纳公司为其生产两个品牌的产品,案件中的商贸公司系某润公司旗下商品和上述品牌的合法代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受理某润公司某某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某商贸公司开办的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品牌的商品,张某向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订单系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被告公司未对张某提示说明,如果消费者下单后没有向该公司另行说明购买的商品标识为某某品牌,其就为消费者发标识为另一品牌的商品,因该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向张某提供商品存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张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损失的责任。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张某三倍的购物损失156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并未履行,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随后多次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向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考虑到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将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提醒】网购有风险,“剁手党”要擦亮眼睛

网购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纠纷也逐渐常见,对此,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剁手党”,在通过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订金”“定金”要分清。

近年来,围绕着“定金”和“订金”所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其中,定金在法律上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且定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对于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担保的功能,实践中一般将其视为预付款,交易正常进行时,由订金充抵货款。在交付或接受订金之后,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存在违约的,都不会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只需要退还订金即可。

用一句话来总结就是“订金能退,定金不能退”。定金在交付的那一刻起,就有了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真的不想买购买商品,又已经为商品支付了“定金”,无理由要求退还定金是行不通的,但可以通过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来“抢救一下”。

“保价”承诺也要重视。

“双十一”刚刚过去,就有网友在互联网平台投诉遭遇了电商欺诈,其中商家的“先涨价后降价”占比较高,一些消费者“双十一”期间购买商品的价格反而比“双十一”前更高。

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要求商家退货并索要三倍赔偿。

但是双十一期间也有的商家为了让消费者相信其促销活动的折扣力度,会作出在一定期限内“保价”的承诺:一旦商品在“保价”期内降价,消费者可以请求退还差价。

如果商家违反该约定导致消费者“买贵了”,应退还差价。此时消费者需要留意商家“保价”的条件,如“七天保价”“十四天保价”等,并确定发放代金券等变相降价措施是否属承诺范围;下单后也可以多多关注商品价格变化,一旦发生商品降价,要及时在“保价”期内发起退还差价的请求。

遭遇丢失、虚假签收怎么办?

每年“双十一”,快递包裹丢失、毁损、被他人冒领等问题会频频发生。

如果消费者遭遇了快递丢失,要注意妥善保留物流记录等证据,通过向商家、网络购物平台客服或快递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等方式解决问题,以避免矛盾激化。

如果因为快递丢失产生纠纷,可以依法选择协商、投诉、申诉、仲裁、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并注意保留好物流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最大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由于和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可以先与商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平台介入协调解决,仍不能解决的,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寻求协助,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向自己收货地点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来源:大河新闻 编辑:端木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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