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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0-29 11:58:03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为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并规定今后开办养老机构要先申请行业许可,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的同时取消年检。这是记者从28日召开的省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首届养老机构院长综合业务管理培训班上获悉的。

《细则》中明确了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今后开办养老机构要具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和与服务内容、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细则》要求开设养老机构床位数需在10张以上,并对养老机构内的老年人居室做了详细的面积规定。其中,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举办者将居住区住宅改为养老机构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

《细则》还规定,今后我省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和安置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此外,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举办者要向许可机关提交审批文件和资料,包括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卫生防疫部门的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等。举办者自开始筹办养老机构至获得设立许可证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要及时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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