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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跳钢丝的生意 庞年夜财产链背后存法令隐患

时间:2012-07-24 21:10:16   作者:   来源:   点击:

(二)行政监管

有些商品种类因为涉及卫生、健康等因素从而具有特殊的属性,国内对此类商品的畅通实施一定水平的管束,尤其是通过在生产、进口和销售等环节实施许可制度的体例。以海外代购中比重最年夜的扮装品为例,扮装品呈现的平安性问题主要集中表示在使用禁用原料、被微生物污染、存在过敏性物质等几个方面。我国对扮装品进口和畅通方面的办理规定主要包含:

扮装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扮装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分批准。

2004年卫生部《关于简化进口非特殊用途扮装品卫生许可法度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217号)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对进口非特殊用途扮装品实行备案办理;别的,对特殊用途扮装品的进口则需申请许可。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对申请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扮装品不组织手艺评审,生产和进口单位对备案产品的卫生质量和平安承担全部责任,对特殊用途扮装品组织相关专家和手艺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手艺审查,卫生部领受到手艺审查结论掉队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扮装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扮装品,依照《扮装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惩罚。

可见,对部分类目的产品,国内有关部分对其进口审批和违规进口都规定了相应的办法,近似的规定和办法也适用于食品(奶粉)范畴。别的,服装、电子产品等商品类目虽然没有设置明确的许可制度,但并不是没有相配套的管束办法,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查验合格证明以及中文标注等,以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节制办理体例》规定的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标准等。

(三)知识产权与平行进口

海外代购的存在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正品生产商在各个国度实施不合的订价策略,致使国内外同样的产品存在代价差,而把国外低价产品以代购的形式进口到国内销售就涉及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

简言之,我国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对商标和版权的载体产品是否允许平行进口,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平行进口进来的商品,如果改变了产品原有样貌或质量,致使产品声誉下降或消费者误认,则应该认定为侵权,不然应该依照权操纵尽原则不认定侵权。

从目前的海外代购实践来看,基于国内外语言文字、商业情况等不合,代购的产品跟国内的同类产品相比较,在外不雅上仍是存在一定差别的,这种差别一旦达到一定水平就有可能被法院所制止。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有者,其为了维持既定的代价策略,实现好处最年夜化,很有可能运用知识产权对代购行为予以冲击。

(四)消费者权益

如果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甚至对使用者造成损害,实际采办人想对海外零售商诉求赔偿,存在两年夜障碍,即法令的适用和合同的相对性。

就法令适用而言,比如名义采办人与海外零售商的采办合同在香港等地订立,可以适用香港本地法令,而损害产生在内地,又可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便可能涉及法令适用冲突的问题。

别的,如果要援用合同法,名义采办人为合同确当事人,实际采办人直接起诉零售商违约,鉴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身份会受到质疑。

代购者和平台的法令风险

代购者的风险

国内有一种不雅点认为代购的法令关系的组成包含:

一、实际采办人和名义采办人(代购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的内容是采办指定的商品;

2、名义采办人和商品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但实际上,采办人和代购者之间并不是完全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措置委托事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年夜部分代购者是先行对其代购的内容予以展示和宣传,由采办人选择后再行代购,并不是从一起头就是依照采办人的指示,这种商业模式跟进口商进口产品到国内销售没有实质性区别。

因此我的不雅点是,海外代购是两个买卖合同关系。

基于上述这一前提,代购者作为卖方,其将面对前述阐发中所有可能呈现的潜在法令风险,包含税收、行政监管、知识产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等。

第三方代购平台的风险

这里的第三方代购平台,是指仅为代购行为提供手艺平台支持,不参与实际代购也不从中分享获益的平台。此类平台国内法令没有要求其预先承担产品审查义务,但应当预先成立用户实名备案、消费者保障、侵权措置等一系列制度,尤其是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后,应该实时采纳需要办法,不然应该就侵权行为与实际侵权人一道承担连带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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