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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播放量给钱吗(快手点赞和播放量给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2-05-02 13:51:48   作者:陈情匿旧酒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快手播放量给钱吗(快手点赞和播放量给多少钱)

这个点赞虽然不能直接变现为钱,但点赞重要的还是增加直播间的活跃度,让主播的直播间排名更高,这样就越容易吸引到更多的粉丝。所以,有很喜欢主播但暂时囊中羞涩的小伙伴,可以双击屏幕给自己喜欢的主播点赞。

快手播放量可以赚钱吗?

快手平台发布短视频作品,是不能靠播放量直接获得收益的,这跟平台的变现规则有一定的关系。不管播放量是上千还是上百万,创作者不能单凭短视频的播放量来获得任何收益。同样的,创作者也不能靠短视频的点赞量来获得收益。

虽然创作者不能靠播放量来获得收益,但是如果短视频播放量很高,也是有一定好处的。比如,短视频的播放量高达100万,按照100播放量换取1个赞来计算,可获得10000个赞,10个赞换取1个粉丝关注,那么,通过播放量100万,创作者就可以获得1000个粉丝关注。

前期创作者的主要目标可以用来吸引粉丝关注,等粉丝数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再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变现,甚至创作者可以先开通快手小店,通过优质的短视频来进行带货,推广第三方平台的商品,从而获得一定的商品佣金收入。

创作者粉丝达到了一定的人数,还可以通过直播来与粉丝互动,在直播间分享平时好用又实惠的商品给大家,以此来推广商品,获得佣金收入。

总而言之,创作者想要在快手发短视频赚钱,不能靠播放量来获得收益,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变现。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记者 段伟朵 )“名仁”“名趣”苏打水之战,侵权者被判赔偿上百万;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被快手公司索赔5000万;离职后“套”走客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4月25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河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典型案例,并通报案件背后的意义。

【案例1】

“名仁”“名趣”苏打水之战

侵权者被判赔偿上百万

焦作市明仁公司自2008年起生产销售“名仁”苏打水产品,经过多年来的营销、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名仁”苏打水在商品装潢显著位置使用云台山景点瀑布图案及特定的构图方式,作为区别于同类产品装潢的最显著的设计元素。

明仁公司认为河南好有趣公司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装潢的构图特征、构图元素等与“名仁”苏打水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名仁”苏打水产品已被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市场接受度。好有趣公司等生产、销售的“名趣”苏打水产品的包装、装潢与明仁公司“名仁”苏打水产品构成近似,明显具有攀附明仁公司商誉及“搭便车”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好有趣公司等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明仁公司经济损失1088485元。好有趣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意义:对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起到示范作用

本案系典型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标识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及混淆可能性进行了详细分析与解读,总结了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2】

模拟人工操作售卖虚假点赞

被快手公司索赔5000万

北京达佳公司系第3326398号“快手短视频App软件(Android)(简称:快手)V5.8”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快手公司系“快手”应用软件的实际运营人。河南飘度公司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先锋云控引流系统”软件,采用脚本分离云端控制技术,模拟人工操作,一机一号,一次控制多部手机为快手用户提供虚假点赞、关注、转发、评论等刷量服务,从中牟利,引发本案纠纷。

北京达佳公司、北京快手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5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飘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链接到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后,一次控制多部手机进行模仿真实用户观看行为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点赞、关注、转发、评论,虚构访问数据,并从中赚取使用费,使得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服务器产生了用户观看、点赞、关注等记录,从而达到其他经营者实施刷量的目的。河南飘度公司帮助快手用户对其作品的播放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易误导相关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河南飘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北京快手公司、北京达佳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意义:互联网上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销售、点赞、评论等网络刷量行为日益凸显。网络刷量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而且对网络秩序和公众的生活秩序造成损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分析了互联网经营者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特征,明确指出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案审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要补充,为审理涉互联网黑灰产业的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3】

离职后创业却被“老东家”报案

因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获刑

魏某琪原系河南华图公司员工,其与河南华图公司签订保密条款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河南华图公司书面同意,魏某琪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河南华图公司或其客户的商业秘密资料。2019年3月1日,魏某琪因个人原因从河南华图公司离职。2019年3月15日,郑州格燃公司成立,魏某琪为该公司负责人,负责河南市场。经审计,郑州格燃公司与河南华图公司重复的学员人数共405人,该405名学员应缴纳费用共计2461731.40元,其中实缴费用1938391.40元,待补缴费用523340.00元,河南华图公司利润损失2137995.72元。

随后,河南华图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案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琪作为郑州格燃公司负责人,违反其与河南华图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将河南华图公司的学员信息用于郑州格燃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决郑州格燃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魏某琪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郑州格燃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意义: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商业秘密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时,应当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劳动者辞职后,仍需要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劳动者辞职后不当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判决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展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司法决心。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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