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金额)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大家在生活中都知道,在马路上奔驰的车俩对于行人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一不小心如果酿成了交通事故,可能就会失去生命,那么孕妇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吧。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1
1、第一种意见。《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笔者更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关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情形立法需要完善。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意外事故使母体内的胎儿遭受侵害的诉讼案,但由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于胎儿保护的规定基本处于真空状态,法学界对于对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认识也大不相同,导致司法实务中是否支持该项请求权的态度也迥然各异,甚至对完全相同的案例得出的是截然相反的判决。针对司法实践中我们无法回避胎儿损害赔偿问题的发生与日益增多的'趋势,胎儿势将成为民事主体殊的一类,对胎儿如何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也将是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虽然按照现行民事法律的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就不是法律所定义的“人”,就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但是作为孩童出生后的民事权利却应该受到法律的完整保护。
孩童在出生前在母体受到的伤害,势必使之出生后作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侵害,应该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再完整。本案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导致胎儿早产不久后死亡的原因,就是因为其母体受到了伤害,使其出生后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不能与正常出生的婴儿享有同等的生命健康权。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并不必要求同时发生,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不是胎儿本身的权利,而是其出生后作为孩童的权利。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孕妇交通事故赔偿案例2
一名待产孕妇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孕妇虽未受伤但因受到惊吓,身体感到有点不适,后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住院观察。事后,孕妇为赔偿问题,将轿车司机及承保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孕妇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获赔3303元。
去年12月2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在倒车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右侧后部发生轻微碰撞,杨某的电动车晃动了一下,但并未摔倒,小轿车也未碰擦到杨某本人。但由于事发时,杨某已怀有8个月的身孕,因受到事故惊吓,杨某当即感到肚子疼痛,在亲属陪同下,杨某去医院检查,未发现有恙,但医生建议住院观察。后杨某于24日起住院观察4天,共花去医药费1879元。后经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将张某及承保小轿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该起事故中杨某未有损伤,但考虑到其是怀孕8个月的孕妇,因事故导致的紧张、惊吓等情绪可能致使肚子疼痛,去医院检查、观察属合理诊疗范围,且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你好,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的。比如在四川这边的标准,伤残等级是按照一个级别3000到5000元的标准,即便是交通事故造成人亡,精神抚慰金一般也在5万左右。
但是具体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也会依据具体情况判决的。法院是可以酌情进行判决的。我们斜边前段时间承办的一个案件,精神抚慰金中院判决了10万元,判决中阐明了鉴于对伤者所带来的精神痛苦的确很大,所以超出了常规标准进行裁判。
各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不同,江苏省《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认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实践中,法院判定精神抚慰金极少有超过5万元的,但也有特例,比如: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法院判了10万。
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事故直接造成流产,一种是因事故造成孕妇受伤住院,孕妇在考虑到药物治疗或者自身身体状况对胎儿产生的不利影响后选择了人工流产。
第一种情况下,法院多数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但基本上是5000-10000左右(对方全责的情况下)。
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多数不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但仍有案例判精神损害赔偿,不过比第一种支持的金额较少。建议:交通事故后,如考虑治疗对胎儿风险而选择引产时,要让医生给予医学建议,并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
杀人也没有十万之多的精神损失费
10万太少,应50以上,一个小生命啊!
不支持间接损失。
我想问问,除了精神损失费还有关于流产直接赔偿吗?比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偿费用,如果每样都算上,再要十万精神补偿,就不太可能了。你这个问题太模糊,很多人都会误以为只有精神赔偿这一项,所以大家都会说太少了,实际一个自然受孕的人被伤害流产,各项赔偿加起来,应该都没有十万。当然一些不易人群,试管的,怀孕花费都不止十万,这个要另外算
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女士(34岁)怀孕24周至26周,在外出时感觉身体不适(后查明系突发脑出血),于下午16时41分45秒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40秒;16时48分13秒再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1分19秒;16时48分46秒第三次呼叫120急救中心,呼叫时长51秒。120急救中心于17时10分56秒回拨电话,呼叫时长53秒;17时16分16秒第二次回拨电话,呼叫时长40秒。期间因120急救中心未派车到达患者事发地,患者由他人送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家属认为,急救中心半个多小时无车无人可派,患者躺在路上达半小时之久得不到求助,延误抢救,造成患者及腹中胎儿双双去世。故诉讼至法院要求120急救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急救中心在接到患者120急救呼叫后,未派出救护车及急救专业人员至患者病发地对患者进行施救,存在过错。对于患者死亡的原因,患者自身存在基础性疾病,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急救中心明显延误了宝贵的院前抢救时间。依据患方提供的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和患者的孕检报告病历,患者当时已怀孕24周至26周,根据相关医学理论,如患者被及时抢救,其胎儿生命具有挽救的可能性,故酌定由急救中心对患者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急救中心赔偿患方56万余元。
急救中心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本案当时呼叫120时,急救中心因无急救单元可派为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不应该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医疗急救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急救、重大活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的类别包括:(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 妇幼保健院;(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 疗养院;(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 村卫生室(所);(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九) 临床检验中心;(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急救中心属于医疗机构,患者因院前急救遭受损害,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并且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急救中心需要证明本案患方呼叫120时,急救中心因无急救单元可派为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急救中心配置急救车辆121辆,每日日间有29个急救车组,而其日间派出车辆仅为配备车辆的24%,未能举证证明其充分的利用急救资源及设备,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为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院前医疗急救的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委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科学调度水平。一个完整的急救单元,除急救车外,还需要配置医生、护士、驾驶员、担架员以及必备的抢救设备和药品等,因此急救中心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遵循就近、就急、就专科的原则,实现急救呼叫统一受理、车辆人员统一调度,从而保证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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