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结构顺序(宪法的结构顺序是什么)
宪法的结构顺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下面来看看宪法的结构顺序。
宪法的结构顺序1
宪法文本结构指宪法文本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形式结构指将宪法规范予以合理排列的顺序、方式,我国分章、节、条、款、项。内容结构由宪法名称、序言、宪文、附则四部分构成,我国宪法分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所谓宪法结构,在这里是指成文宪法在内容和体系上的安排,即指一部宪法典是怎样构成的,是如何把宪法的内容编排、组合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虽然各国宪法结构不尽一致,但从基本方面看,宪法一般有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序言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正文
一般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三、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的方法最早在比利时和瑞士联邦宪法中采用。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宪法的结构顺序2
我国宪法的结构
从目前成文宪法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宪法结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为宪法的内容结构,即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即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二为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亦即成文宪法的体例。
一、宪法的内容结构
宪法的内容结构是指宪法典的整体内容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一般说来,宪法主要包括宪法序言、宪法原则、宪法政策、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技术性事项等内容。至于具体内容,又因各国具体情况而不同。宪法内容结构就是这些内容的排列次序。根据调整对象的方式不同,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史实性条款、纲领性条款、基本原则条款、规则模式条款、宪法效力条款和修改条款,等等。在排列次序上,我国宪法是将宪法序言、宪法原则、宪法政策放在首位,然后按照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顺序排列,后附宪法修正案。之所以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放在国家机构之前,主要是彰显国家机构运行的目的,即保障人民的权利。
二、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
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是指构筑成文宪法典各个要素的外部组合,亦即宪法典的体例。具体说就是指宪法典的全部条文,划分为大小不同、层次各异的部分,分别由相应的文字符号排列而成的形式结构。这些文字符号有篇、章、节、条、款、项、目等。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典的体例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而且,就一个国家而言,宪法体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均设“章”,兼有节、条、款等设置。就现行宪法的形式结构而言,现行宪法全文共4章,7节,138条,另附31条修正案。关于章、节、条的设计,均使用中文数码明确表示。这种宪法结构的设计,既体现了宪法的一般特征,也结合了中国自身的文化习惯。
宪法的`结构顺序3
宪法的构成
一、序言
序言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正文
宪法的正文通常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以及宪法自身的实施保障。
三、宪法的附则
宪法的附则即附加条款,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历次宪法的修改回顾
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988年通过修改宪法,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推动私营经济和土地制度的改革,丰富了国民经济的主体、经营方式的类型和作为生产资料土地的流转,促进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1993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修改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合法地位,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基础和保障。
1999年宪法为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将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发展确定了下来,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2004年的宪法修改,经济制度领域主要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首先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通过监督和管理明确国家的态度,其次是区分征用和征收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通过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供具体的宪法保护。
1954年的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的公布和实施,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部宪法从起草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历时8个月零12天。最初,陈伯达在1953年十一二月间写了一个稿子,没有被采用。从1954年1月9日起,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重新起草,小组成员是胡乔木、陈伯达、田家英。这一稿,修改了七八次,后又经中央政治局讨论修改了两次。
1954年3月23日,代表中国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从3月23日到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七次会议,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在这中间,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各派和人民团体,共8000人进行讨论,提出的修改意见达5900多条。
1954年6月14日,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关于宪法草案说明的报告。会议经过讨论,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并于当天正式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这次会议上,傅作义委员发言说:“在召集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对这些话,在会上作了一些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这里我顺带澄清一个事实。过去有人认为,这些话是针对他拒绝了关于将这部宪法命名为“宪法”的建议而讲的,其实不是。
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各界共有1.5亿多人参加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和问题。饱受数千年封建专制统治的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享受到如此充分的权利,享受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所得来的胜利成果。
1954年宪法从内容上和结构上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第二,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化。宪法中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都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化的发展。
第三,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四,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宪法在起草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纲领》,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等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并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所以宪法序言里说,这部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第五,这部宪法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通俗易懂。条文共106条,14000字,完全用白话文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一律避免。因为宪法是要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所以宪法起草小组在宪法的结构和文字方面采取了这样的方针。为了将宪法搞得尽可能完备,宪法起草委员会特地邀请法学家周鲠生和钱端升为法律顾问,语言学家叶圣陶和吕叔湘为语言顾问。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彼时光绪帝因戊戌变法失败被幽禁在瀛台,所以是慈禧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
当时的背景是,《辛丑条约》已经签订,标志着清政府放弃抵抗列强。引起了老百姓和爱国官兵的不满,为了延续其统治,镇压国会情愿运动,借立宪之名加强皇权。1901年4月成立督办政务处,宣布实施新政。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两年后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他的各种措施不仅没有帮助老百姓,还越发对老百姓进行剥削,最终,不仅没能挽救清王朝,而且激化了危机。
1912年,中华临时政府宣告成立。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临时约法》。
《中华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该宪法4章共106条,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1954年的这部宪法是保证中国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因而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是:清朝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以下称《大纲》。
《大纲》是清政府迫于内外多重压力,为维护封建统治仿效日本明治维新宪法而颁布的。
【<大纲>内容】《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以宪法的形式第一次确认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规定了皇帝在宪法范围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言论、出版、著作及集会结社的自由,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纲>制定和颁布的意义】《大纲》是清王朝是在革命浪潮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制定和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和明治维新宪法一样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皇帝和天皇一样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但它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培养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大纲>颁布的实质】清政府颁布的《大纲》的23条中,其中维护君上大权的就有14条,其余9条规定广大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清政府统治等义务,却没有任何实际的权利。
【<大纲>的影响】《大纲》虽是仿效了日本的明治维新宪法,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了亚洲强国之路,而《大纲》却进一步把清政府推向了灭亡。
1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这是在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宪法以中国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3. 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愿望。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与杭州西湖边的这幢小别墅密不可分,这里曾经属于浙江省委大院,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地点,该楼房建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建筑,是时期的别墅,现在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纪念地-“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
1953年1月13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了以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随后中央指定了一个宪法起草小组,由亲自领导。 图为毛主席在杭州制定“五四宪法”的阅读的有关国内外宪法书籍。
1953年12月下旬,毛主席率宪法起草小组一行到达杭州,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毛主席亲自领导下,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计划。 图为毛主席在杭州制定“五四宪法”时期的休息室。
1954年2月17日,宪法草案初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即派人送往北京,请在京的其他领导同志提出修改意见。图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稿。
收集意见后,在杭州的宪法起草小组对初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并在“三读稿”的基础上,要请当时在国内法律专家和文字专家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修改,形成了“四读稿”。1954年3月中旬,起草小组圆满完成宪法草案的起草任务,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杭州初具雏形。 图为观众在观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里的毛主席汉白玉雕像。
随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认真讨论后,充分发扬,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7次召开会议,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共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1954年6月1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宪法草案。 图为“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
随后历时两月,宪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收到了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从中博采众长,集思广益,再次进行认真修改。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第一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宪法(“五四宪法”)。
而毛主席亲自率领的宪法起草小组,从1953年12月27日进驻杭州,到1954年3月离杭返京,历时两个多月,在这里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初稿,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和宪法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首次使用“宪法”一词: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提出了定立宪与开议院的主张。在《盛世危言》中,他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此后,宪法的概念逐步为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士所接受。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形式的文件:《钦定宪法大纲》,这部文件是由清末的清政府制定的。1904年,一些官员即奏请立宪。至1905年,清廷派遣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回国后,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强调实行宪政有三大好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外患渐轻”,三是“内患可弭”。于是,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预备仿行宪政”。1907年,清政府宣布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在各省设咨议局。1908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宪政事宜清单》。
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文件:《中华临时约法》
《中华临时约法》是在1912年3月,经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由中华第一任临时大总统颁布的一部法律。《中华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重要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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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临时约法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五四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因其在1954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 1908年,清政府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曹锟宪法,即1923年中华宪法,又名双十宪法,是中华十二年10月10日由中华宪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中华宪法草案》所推翻,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中华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它规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府组织机构以及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带有鲜明的革命性、性。
中华临时约法
我国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就是直接以宪法命名的法典,宪法相关法是指具有宪法的规范内容的一系列单行法,主要包括《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集会游行法》等等。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版2018年修正本,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部分内容,正文部分共一百四十三条文。
第一部分,序言。宪法序言采用文字叙述式的表达方式,用热情洋溢的语言叙述了我国的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提出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并且指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声明,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最后,郑重宣告:“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二部分,总纲。总纲,即宪文第一章,内容为第一条至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我国人民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另外,还规定了集中制、依法治国、生态保护、国家机关精简原则和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公开宪法宣誓制度、国防建设、行政区划、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保护和政治庇护等内容。
第三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该部分属于宪文第二章,内容为第三十三条至五十六条。首先,第三十三条概括性地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逐条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等政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次,规定了公民的若干基本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还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部分,国家机构。这一部分属于宪文第三章,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八节。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节内容为第五十七条至七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任期、会议制度、职权和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还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本节内容为第七十九条至八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产生、每届任期、职权、补缺。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第三节,国务院。本节内容为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的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职权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和职权。还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本节内容比较少,只有第九十三和第九十四两条文,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组成、领导体制、每届任期,同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节内容为第九十五条至一百一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领导体制、任期、职权。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本节内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并且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第七节,监察委员会。本节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一百二十七条,是2018年修改宪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组成、领导体制以及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任期。同时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第八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本节内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四十条,主要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地位、组织体系、审判原则(检察原则)、领导体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等。
第五部分,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部分属于宪文第四章,内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这些都是大家很熟悉的内容了。
以上就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内容,我加以总结,方便大家了解,如果大家读了感觉还可以,别忘了点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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