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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死缓改判无罪 获国家赔偿7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2-14 12:11:23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记者13日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光祥冤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由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张光祥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611903.81元(人民币,下同),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元,共计701903.81元。

自2003年被刑拘到2014年无罪释放,张光祥等了十余年,其中在看守所呆了八年多。实际上,张光祥和被害人许晋乃是好友,当年警方之所以怀疑到他,只是因为一个细节:许晋死后,因其“拿不出20元礼金”未参加遇害好友的葬礼。

1999年12月,贵州省织金县人许晋在其私人诊所内被害,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至2002年仍未侦破。

2003年,公安机关得知张光祥与许晋平时关系较好,但许晋死后其未去看望及参加葬礼。公安机关因此认定张光祥有作案嫌疑,并于2003年11月将其刑事拘留。而张光祥被抓获后曾供述其将许晋杀死,并抢走许晋室内的1140元现金。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后将其逮捕。

2004年3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毕节分院将张光祥诉至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次庭审中,张光祥翻供称并未杀害许晋。2004年8月,张光祥取保候审,2006年10月公诉机关又将张光祥逮捕起诉。2007年6月7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张光祥不服,三次提起上诉。

2014年4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光祥抢劫被害人许晋,并导致许晋死亡的事实仅有张光祥的供述,并且供述部分情节前后矛盾,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锁链,案件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判决上诉人张光祥无罪。

赔偿请求人张光祥以二审改判无罪为由,请求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3049天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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