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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交易(虚假交易严重违规扣48分)

发布时间:2021-11-18 01:58:32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今日头条   我要投稿

近期,又有互联网企业曝出前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案件。2018年9月,苏宁控股集团监察部在一次调查商户佣金返还时,发现一家商户存在佣金返还异常问题,随后牵扯出一桩历时多年的涉非法侵占和非法套现刷单的案件。

1月21日,南都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原来,苏宁易购前员工封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获利,包括其故意隐瞒苏宁易购商户实际销售情况,伙同商户公司经理非法侵占苏宁易购按照协议返还给商户的佣金36.85476万元,其另将三家苏宁易购平台商户介绍给从事套现的林某,林某通过苏宁金融旗下的贷款服务“任性付”为三商户刷单,套现金额共计3633.58万元。经苏宁易购控股集团监察部谈话,封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由监察部人员报警将其抓获归案。

苏宁前员工伙同他人操作虚假交易,刷单套现超三千万!被判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封某犯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封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隐瞒商户真实销售情况,并从中获利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封某曾担任苏宁易购厨卫家装公司家装建材中心基础建材经营部商管经理,负责管理苏宁易购平台商户。2018年上半年,封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常州市康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苏宁易购平台上店铺名为欧诺莱思官方旗舰店,下称“康诺公司”)经理谢某共谋,利用苏宁电子商务与康诺公司签订的KA协议非法获利。

KA协议约定,康诺公司在2017年内达到基础销售任务2000万元、挑战任务2500万元后,苏宁易购将会分别给予1.25%、4.5%的佣金返点作为奖励。KA协议明确规定,“本条所称销售以甲方财务提供的数据为准;该部分数据不包含退货订单的金额、邮费/运费、用券金额、核定虚假交易金额、渠道分销金额等。”

据统计,康诺公司2017年在苏宁易购平台销售额为2956.014万元,其中实际销售额约为1500万元,虚假销售额约为1456万元。依据KA协议,康诺公司本应以实际销售金额1500万元的6%向苏宁易购公司支付佣金,即90万元。封某在负责销售过程中,故意向苏宁易购隐瞒该公司实际销售情况,帮助该公司虚报销售额,获得了苏宁易购的返点奖励,帮助康诺公司少缴纳佣金36.85476万元,后将其中30万元与谢某五五分成。

再次伙同他人非法套现3633.58万元,为管理商户刷单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封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还利用其作为商管经理可操作大单降佣流程的便利,明知林某(另案处理)进行苏宁任性付套现的非法活动,仍将其管理类目下的公司介绍给林某进行任性付套现,并在苏宁易购平台上将苏宁正常收取的佣金从6%调整为0.6%-1%,以降低林某非法活动的犯罪成本,并从中非法获利。

苏宁金融官网显示,任性付是苏宁金融旗下的一款小额消费贷款产品,最高额度为20万元。据庭审中苏宁易购消费金融消费贷款业务负责人袁某披露,苏宁易购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由苏某易购集团投资并持股49%,任性付的资金由苏宁易购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客户只能用任性付进行消费贷款,不能擅自改变贷款用途。

南都记者查询林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获知,林某雇佣他人在苏宁易购平台开设商户进行虚假交易,利用苏宁任性付付款方式进行套现。

后经封某介绍,利用苏宁易购平台商户上海大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厦门灿烨贸易有限公司、新乡荣鼎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虚假交易。在封某配合操作大单降佣流程的帮助下,通过苏宁任性付付款方式进行套现。每次套现结束,林某都会通过微信向封某转账。经统计,上述任性付套现金额共计3633.58万元,封某非法获利20776元。

据苏宁易购控股集团监察部经理陈述,公司调查商户佣金返还时,发现一家商户存在佣金返还异常问题,随即找分管该商户的管理经理封某了解情况。2018年9月3日,被告人封某经苏某控股集团监察部谈话,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由监察部人员报警,公安机关将封某带至派出所审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犯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驳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谢某,将被害单位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封某违规定,伙同他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封某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成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实习生 曾玥 南都记者 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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