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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最新(2021逐月领取退役金最新消息)

发布时间:2022-04-30 22:52:41   作者:气宇轩昂   来源:网友分享   我要投稿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

  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给地区补助。

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按以上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保留当月退役金(含艰苦边远地区补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规定发放终身。


退休年龄后:

  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减少1%,保留比例不超过25%。

  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过10%。


来源:央视军事综合退役军人事务部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有战友说,今天接到公司HR电话,HR告知其逐月相关的标准,并让他明天就做好最终决定,是否决定选择逐月?

实际上,自2021年1月1日,《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实施后,就已经确定了“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安置方式。

在《保障法》中,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予以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最近通过的《兵役法》修正案,同样对军官和军士的退役方式进一步进行明确,与《保障法》是一致的,这样说明,“逐月领取退役金”这一退役安置方式,不仅只有军官可以选择,还包括士官。虽然前一段时间没有任何消息,但这样一个已经被法律每款确定的安置方式,肯定是不会缺席的,可能也只是迟到一段时间。

也就在这一周,“逐月”政策相关的文件,就已经下发到各公司了,这也是最近大家一直讨论比较多的主要原因,这就是所谓“无风不起浪”,出现的“神图”也不是凭空出现。让大家了解比较滞后,也可能是一些公司把风比较紧,所以大家想及时了解相关消息,还是非常不容易。不过经过这么多天下来,也基本知道了大概。

今天给大家只说一些重点:

一是计发方式。上岸时的标准基本金加上艰苦边远补助金后,再按个人的比例系数发放。

二是最低年限。干龄16年,就是军校毕业后工作满16年以上。特殊情况另算。

三是计发比例。满16年,比例为60%,从第17年之后,每增加一年,增加2%。

四是立功表现。对于荣立三、二、一等功、大单位级别以上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加计发比例2%、4%、8%、10%,奖励是可以累加,但累加不得超过10%。

五是艰苦边远。对从事飞行、舰艇或边远艰苦地区满10年,标准基数上加5%,分别在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六类区,每增加一年,分别增加0.5%、1%、2%、3%,累加不得超过15%。

六是基层主官。在基层担任营主官,且满3年以上,增加2%。

七是安置地为艰苦边远的人员,要想增加艰苦边远补助,必须在安置地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在户口发生变动或改变时,以户口变动或改变的地方安置待遇为参考标准。

八是补助金的标准与在职在岗时的待遇等级一致。

九是退休保障。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计算方法为,基本养老金加上一定比例标准基本金计发退休金。

另外还有一些比较敏感的内容,就不全部发出来。大概内容就是这些,想了解更详细内容的,可以去公司找HR查阅文件。

实际上,从军官职业化发展趋势情况来看,未来“逐月”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退役安置方式。只不过,政策的好与坏?在此也不好片面定性,“逐月”这个安置政策到底好不好?也只有从选择了“逐月”这一安置方式以后的战友,他们到时自然会有所评价。

不过,对于今年退役的战友来说,“逐月”也并非是必选之项,公司还是给了大家选择的机会,也多次提醒大家谨慎考虑,如果觉得不好,完全是可以不选的。

只不过,从最近好多战友的讨论过程中,也可以深刻地体会到,他们大多数人,通常考虑问题都非常简单,都是完全相信公司,充分信任国家政策,公司和国家怎么可能随便骗人呢?

只不过,自从有了414对退役金的“脱军、打折、系数”,有了自主退役金打折系数这样的前车之鉴,谁还敢保证之后,就不会有515、616,20年后“逐月”就不会步自主的后尘?

在此不好臆断,只是希望未来的政策应该是越来越好,对退役军人伤害的事,尽量少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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