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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礼物要归还吗法律(法律规定分手后要归还礼物吗)

发布时间:2022-06-29 10:52:56   作者:君心似我心   来源:网络   我要投稿

分手后礼物要归还吗法律(法律规定分手后要归还礼物吗)

分手后礼物要归还吗法律:

这就要分情况了。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送张圣诞卡你也好意思要回去?)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

恋爱期间,一方因为一时激动或被爱情冲昏头脑,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因意外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自愿转账给女朋友能否要回:

自愿转账的,一般不可以要回。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男女交往的过程中,要是是对方自愿转账的,女方并没有,男方一般是不可要回钱。要是女方有欺诈行为,男方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保安,追回被骗的钱。

这个要分贵重吧!

如果只是小饰品,布娃娃,口红等低价格就算了。

如果礼物相对贵一点的,可以选择把它退还给对方,毕竟分手了拿着也不太适合,还会睹物思情。

但也可以自己保留着,毕竟爱情里很多东西都分不清谁是谁的,自己觉得怎样做舒服就怎样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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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话说:男悔堂堂,女悔退庄。

男子提出退婚,不存在女方退款,

女子提出退婚,要退还男方所有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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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请,

这件事情,我认为怎样做都可以!

如果你不想见物思人,并且想尽快将其忘掉,那就赶快完璧归赵!

若是你们之间已有礼上往来,互相赠送过礼品,那么留下来也未尝不可!

总之,可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去做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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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退还了,分手之后看到对方的东西难道不会觉得别扭吗?就算不退也要全部打包收起来,眼不见为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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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贵重或者有意义的东西建议退还给对方,如果不贵重且无意义那就全部都丢掉,不然以后看到也是徒增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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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一般有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应当即时返还,这既可体现一个人的基本素养又可避免引起日后的伤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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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分分合合实属正常,那么分手之后礼物要退给对方吗?这个问题应该从多个角度看待。

首先,看两个人是怎么分手的,如果因为性格不合而和平分手,分手之后两个人还能以普通朋友相处,那么一般的礼物就没有必要退回去了,毕竟朋友之间互赠礼物也是很正常的事情,虽然不能成为一家人,但是友情还在,留下一些青春的青涩回忆也是美好的。

其次,如果两人打得针尖对麦芒的分手,那么建议还是把礼物退回去,既然两个人已经没有了做朋友的机会,彼此之间留一些个礼物在眼前,感觉像扎在手里的刺,看见了就会勾起各种不开心的回忆,这又是何必呢?

最后,是否退还礼物还要取决于礼物的价值,这个才是最关键的,按理说既然赠予他人了,就像泼出门的水了,但是如果是钻戒、汽车、房产等特别贵重的礼物,在两人分手之后,如果因为是某一方的过错导致的分手,或者遇见奇葩小气的另一半,相信还是会索要的,有的因此对簿公堂也不是没有过。

所以说,这个话题也是见仁见智的问题,如果是我可能会退还,至于要不要是对方的问题,毕竟一段感情结束了,留着前任的礼物没有任何意义。相反的,一旦被新的恋人发现,因为一段变了味的感情而影响现在的幸福,觉得有点得不偿失,有一种自己给自己挖了个坑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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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友情赠送?还是相亲时走礼节程序的馈送?法庭很好调解的,我没有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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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扔也要扔出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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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别贵重的物品,当然要归还,而且是刚分手的时候就要归还。

但是比如像衣服裤子这样的,而且又不多,只有一两件,那么就不用归还了。

我不太知道题主究竟想表达什么,心理是怎么想的,你可以问前任,需不需要归还ta的财物,如果ta不要了,那么你就留着吧。

每一段感情都是人生的一段宝贵经历,要认真对待每一份感情,也会慢慢找到那个对的人。


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任某原系同事关系,2020年6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赠礼物,夏某某为任某购买手机及首饰等,而任某也赠送夏某某服饰等礼物。

为博得任某欢心,夏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和微信红包方式向任某转款或发送表达爱意的特殊金额红包。交往期间,任某有时会以忙于赚钱偿还债务为由拒绝与夏某某外出约会。于是,夏某某向任某转账60000元帮助其偿还债务,但未明确该款为借款。

2021年7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夏某某欲向任某要回所赠之物(包含手机、首饰和60000元转账),被拒后,夏某某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财物究竟是赠与还是不当得利,双方各执一词。

裁判结论

经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决:任某收取夏某某60000元转账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普法小课堂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互赠礼物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是一般性的恋爱赠与,还是以某种目的为前提的赠与。

1.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馈赠,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2.对于金额较大的财物赠与,双方在成立赠与合同时虽没有明示,但双方都明白这种赠与行为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即这种特殊形式的赠与应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因此,大家在恋爱过程中,要量力而行,理性送礼,毕竟真爱不是用金钱和礼物来衡量的。


来源:南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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