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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纪律(组织纪律包括哪些方面)

发布时间:2022-05-19 18:15:01   作者:伸手挽明月   来源:网友分享   我要投稿

你想知道组织纪律包括哪些方面吗?组织纪律是一个集体里必存在的东西,有组织就有纪律,对于纪律我们就要严格遵守,那么组织纪律有什么方面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关于组织纪律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组织纪律包括哪些方面1

对员工的劳动纪律包括:

1、各级领导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纪律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整顿,解决本部门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2、各级领导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当从重给予处分。

3、各级领导必须按照《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严明纪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属严重违纪的,负领导责任,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4、《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由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车间要积极配合执行。

5、办公行政人员(包含总经办、总工办、管理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中心,各经理办公室)除副总以上级别外,其他人员需全部打卡考勤,办理考勤打卡手续车间没有录入考勤人员同样补办考勤录入手续。没有考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组织纪律包括哪些方面2

工作纪律:

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如果公务员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势必会影响公务的及时处理,打乱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如果后果严重,还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禁止此类行为发生。

2、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服从上级的决议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要求,是保证国家机关系统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

3、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是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批评,还是下级公务员对上级提出的建议,都可以帮助、督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执行公务。因此,对采用高压手段打击报复的公务员,必须施以处分。

4、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公务员必须奉行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这是作为公务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保守国家秘密还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一、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有关党和国家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制度。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和国家有关组织工作方面的原则、规定、制度的行为”,是特指《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所规定的各种违纪行为。比如,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行为,违反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等等。
(3)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党员不构成违的组织纪律行为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如党员领导干部。
(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个别违纪行为是过失。比如,《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失察失误行为就是过失。
二、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的规定,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有以下24种:

(1)违反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包括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3)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或者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或者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行为。

(8)在推荐、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

(9)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11)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3)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1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15)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16)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以及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17)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

(18)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

(19)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

(20)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21)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22)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行为。

(2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行为。

(24)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行为。


来源: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 /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编辑:石俊豪 冉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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