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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影视生活在线直播 频道介绍

兴国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是县政府管理本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同时增挂县新闻出版局牌子,于2010年5月8日经原有县文化局和县广播电影电视局整合,挂牌成立。全局有职工239人。局机关下设6股1室1大队,即:办公室、综合执法大队、社会文化和电影股、艺术股、文物博物馆股、宣传股、行业市场管理股、科技股。局系统所辖新闻中心、文化馆、图书馆、文管办、电影公司、将军园管理处、革命纪念馆、兴国山歌剧团、兴国剧院管理站等9个基层单位及25个乡镇文化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和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制定全县文化、广播影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活动。

(三)制定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工作计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引进管理工作。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文化馆、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和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五)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品生产,规划、实施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县重点广播影视设施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县重点文化和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使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九)负责对全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实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县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市场经营、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负责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组织全县文化、广播影视市场综合执法。

(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及宣传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和监督管理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文化影视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广播影视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广播影视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新闻出版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络协调,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 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党建、保密、提案议案办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和后勤工作;督促局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管理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全县文化、广播影视专项工程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局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管理固定资产,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劳动工资和财务工作,拟定预算和编制上报决算;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负责局机关资产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负责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二)社会文化艺术股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电影发展、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电影工作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级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重大电影活动;负责拟订全县文广影视艺术和艺术科研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县重点影视、舞台艺术、美术创作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对全县各类文艺团体进行行业管理,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地方、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指导、协调重大文广影视艺术活动。

(三)文物股

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管理文物的发掘、鉴定、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组织推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编制文物维修经费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文博单位的业务工作;负责组织博物馆风险等级确定和文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管理;承担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四)宣传股

拟订全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宣传计划,负责政策法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创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宣传、节目的制作、播出工作;负责对本辖区播出机构开办广播电视节目栏目、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及质量监督管理;审核广播电视引进节目的内容;负责广播电视开办群众性参与节目的审核和检查;指导、协调全县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协调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五)行业市场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市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部门授权的文化文物和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听证工作;协调文化市场和广电行业、新闻出版行业管理的执法工作;负责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指导、协调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全县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管。拟订全县文化和广播影视事业、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重要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政策调研;指导全县文化、广播影视产业、新闻出版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协调文化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规划、协调局属单位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产业政策的执行。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工勤编制1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兼新闻出版局局长),副局长3名。

其它事项

1、组建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为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

2、将原兴国县电视台和县广播站合并为兴国县广播电视台,整合划入兴国县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对外保留兴国县广播电视台名称、频率、频道、呼号。

3、原县文化局下属事业单位和原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均转为兴国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其它事项不变。

4、原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下属事业单位广播电视服务部和广播电视培训站转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中心管理,其它事项不变。

5、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领导职数:主任1名;

县文化馆领导职数:馆长1名;

县革命纪念馆领导职数:馆长1名;

县图书馆领导职数:馆长1名;

县山歌剧团领导职数:团长1名;

县将军园管理处领导职数:主任1名。

联系地址:兴国县平川北大道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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