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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男子与网友发生性关系后遭敲诈 被逼写欠条

发布时间:2014-10-03 00:19:42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46岁男子通过微信认识24岁女青年,本以为是场"艳遇",但在女青年住处发生性关系后,男子却遭遇敲诈,好在他及时报警,未被继续勒索.8月5日,记者获悉,实施敲诈的女青年及其帮手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萧县圣泉乡中年男子冯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了女青年李某.

据悉,2013年10月25日下午2时许,冯某在微信上提出见面,李某同意了,并告诉了冯某自己的住处.冯某来到李某住处,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提出要钱,冯某掏出60元.李某嫌少,遂通过手机短信邀来王某.王某赶到后,从冯某身上搜出身份证和银行卡、手机等物,并拿走了冯某的手机.随后,李某、王某当着冯某的面开始吸食.在向冯某索要了银行卡密码后,李某让王某看着冯某,自己去银行取走卡内的2100元.

然后,李某、王某让冯某写下一张内容为"因一位女士,被其朋友发现,为不要报警,3天内交这位女士1万元"的欠条,方让冯某离开.冯某于当日报案,萧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日立案侦查.2013年11月15日,李某在六安被当地警方抓获,今年1月23日,王某也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又查明,除容留王某在其住处吸食外,李某还曾容留吴某、段某、芈某等多人吸食.

法院审理期间,王某亲属退赔冯某2100元.萧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当庭自愿认罪,王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对二人从轻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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