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7年,《中国互联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已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坚决反对恶意广告弹出、恶意捆绑、窃取用户信息等恶意软件行为。”有律师表示,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而强制弹窗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此,有网络运营商内部人士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目前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空前,大有赶超电视广告业务的趋势。在不影响用户上网浏览的情况下,是否向特定群体发送一定量的弹窗广告值得探讨。
早在2007年,《中国互联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守则》已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坚决反对恶意广告弹出、恶意捆绑、窃取用户信息等恶意软件行为。”有律师表示,互联网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该得到尊重,而强制弹窗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对此,有网络运营商内部人士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目前网络广告的发展速度空前,大有赶超电视广告业务的趋势。在不影响用户上网浏览的情况下,是否向特定群体发送一定量的弹窗广告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