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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式并轨

发布时间:2015-03-02 12:15:22   作者:网友投稿   来源:网友整理   我要投稿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新制度由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基本养老保险”,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长春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缴费标准分12个档,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范围及领取条件

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需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者跨地区转移可申请继续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者,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今年全市建设“幸福长春”确定的20件实事之一,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原每人每月7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高后,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与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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